115文学 其他类型 大明元辅

第186章 召对争锋(上)

大明元辅 云无风 1196 09-07 10:59

实显然是一个“大政府”制度的支持者, 经历过后世红朝崛起的他, 深知在很多时候一个强有力的“大政府”之重要性。

以前他在党校进修的时候其实也对这个问题稍有涉猎,比如他知道汉文化传播到欧洲后,最让欧洲学者困惑的问题,就是无法理解“仁义”的真正含义,因为仁义是基于社会层面的,而社会是西方狩猎宗教文化所没有的东西。

狩猎经济只需要个人层面的自发组织,对个人而言,那是主动的、自由的。而农耕经济才需要社会组织,以应对自然灾害,那是被动的、强制性的。

而另一方面,对于宗教文化,人与上帝(或者说自然层面)之间更不可能有一个中间环节,哪怕是基于个人层面的,个人与上帝之间的桥梁——教会组织,也被认为是多余的,500年前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就给废除了。所以西方人不能理解、也更不能容忍个人与自然(上帝)之间存在一个中间环节(社会),更不能理解这个中间环节的重要性。

至于人的精神层面,那就更不存在了,因为在那里,只允许存在对上帝虔诚的信仰。如果有例外,那也只允许有一个,就是赎罪。因此,基督徒面对复杂的世界,只会、也只能考虑两个因素:神和契约。

西方也有人群的意识,因为人群客观存在,但那叫群体,而非社会。

社会与群体的区别,就类似兄弟与朋友的区别。社会中,兄弟之间的关系是客观的、被动的、是不可选择的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,哪怕是打得头破血流、哪怕是成为仇人,都得一锅吃、一炕睡,必须包容、没有自由。

而群体中,朋友之间的关系,则是主观的、主动的、是可以选择的,和则聚、不和则分,充满了自由。

没有社会意识,关于人类的存在和组织形式就必然发生扭曲,这才有了法国卢梭的《社会契约论》,这个所谓“现代民主制度”的基石。其实这个东西并不复杂,也算不得高端,它的本质就是个人让渡部分权力和自由给国家,换取国家对个人的(有限)保护。

这里多说一句,《社会契约论》里的“社会”,英文是social,意思本来就是群居、人群,当年日本人自作聪明地误译为“社会”,结果遗患至今——人家的本意和中国人理解的意思在本质上就有区别。

也就是说,“现代民主制度”下,政府是基于个人授权产生的,政府的“合法性”取决于个人(选票)授权,政府对个人的责任是有限的(个人层面的契约范围之内),个人(选民)关注的是,政府是否损害个人权利(根据契约),而不是政府能否对自己提供充分的保护。

既然个人让渡的权力本就有限,那么政府的责任自然也是有限的。

打个比方,过去欧洲人的决斗,一定要在现场的法官、警察监督和公正之下举行,为什么?因为他们法官和警察的责任,是保障决斗的过程符合契约,而当事人的生死结果并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。

这就是基于个人契约的、有限责任的政府,即小政府

目录
设置
手机
书架
书页